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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桥诉讼终审

1999-04-07 来源:中华读书报 韩少功胜诉王干、张颐武不以为然 我有话说

本报讯 “马桥诉讼”已经终审,韩少功胜诉的消息已经得到证实。4月1日,互联网上发布一条消息,《马桥诉讼终审结案,张颐武、王干等五原审被告全部败诉》。新华社及海南省的各媒体也已公开报道。本报记者采访了有关当事人。韩少功婉拒采访,不愿再对此事发表意见。王干、张颐武则再一次表达了他们的一贯看法,即这样的判决及其判决结果对文学是不利的。

据报道: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就有关韩少功的长篇小说《马桥词典》的名誉侵权案的终审判决书称:“关于一部作品,‘完全照搬’另一部作品的判断,已不是单纯文学批评上的判断,而是对作品有无独创性(或原创性)所作的判断,按照著作权法的原则,‘完全照搬’即抄袭、剽窃,该行为是要受到法律或道德的否定评价的,对于一个职业作者尤其是具有一定知名度的作家而言,其职业生命在于独立创作作品。抄袭、剽窃无疑是对职业道德和人格价值的自我否定,必然会导致社会公众的否定评价。张颐武在《为您服务报》上撰文断言《马桥词典》无论形式和内容都很像,而且是完全照搬《哈扎尔辞典》,肯定《马桥词典》是一部抄袭、剽窃之作,但诉讼期间未能举证证明,因此,张颐武的‘评论’缺乏事实根据,《为您服务报》、《劳动报》未尽合理注意义务刊登张颐武的不实‘评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的规定,侵害了韩少功的名誉权,原审判决定性正确、应予维持。《劳动报》上诉无理,本院不予支持,被上诉人王干在《看韩少功做广告》一文中明显地表达了韩少功有授意他人对《马桥词典》加以热烈吹捧之意,且已广告满天飞,该文的标题也直截了当的称‘韩少功做广告’,客观上把韩少功置于一种搞‘友情评论’的不道德境地,却无证据支持,亦构成对韩少功名誉权的侵害错误,应予纠正。”此判决书除维持一审法院对张颐武、《为您服务报》、曹鹏(笔名文敬志)、《劳动报》等四被告的侵权认定,同时撤消一审法院有关王干的判决,判决王干须在接到判决书的20日之内公开刊登经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可的向韩少功道歉的声明,并赔偿韩少功经济和精神损失1750元。

张颐武在得知此情况后立即发表声明如下:

一、据一些传媒报道,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已经就韩少功名誉权一案在3月底做出判决,直到今天,我没有收到任何来自法院的通知,根本无法了解具体情况。我感到震惊的是,在所有原审被告方一无所知的情况下,竟然有人向新闻媒介提供法庭判决的情况,这显然是不适当的。

二、如果报道的情况属实,我对于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结果丝毫不感到意外。两年多来,我在海南进行诉讼所受到的种种不公正的对待早已喻示了今天的结果。这个判决无论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都存在严重的不公正,它粗暴干预了文学界的论争和讨论,威胁了司法公正。我将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申请,并向全国人大提出申诉,为捍卫公民合法权益而进行的努力不会终止,我将一如既往。

三、我在此向所有在这场漫长而艰难的诉讼中,不顾种种压力,无私地支持和帮助我的人们和我的家人致以最诚挚的感谢。他们明白,我们共同坚持的是批评和表达的权利不可剥夺,公道自在人心,历史将会做出公正的判决,为捍卫这些权利而进行斗争是我们共同的职责。我们别无选择。

张颐武认为,在文学批评领域中,“完全照搬“根本不可能等同于“抄袭”“剽窃”。这是文学批评的常识,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说法根本没有根据。曾在此案一审中“胜诉”的王干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此一案的判决尚且不一致,本身就说明文学批评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事情。而像现在这样用法律判决解决文学问题,不但对文学本身不利,对法律也是不利的。这样做不但亵渎文学,也亵渎法律。

王干说:“这样一个结果是大家都不愿意看到的。这等于变相地取消文学批评。这样的结果对我个人的影响是次要的,但它会破坏批评家和作家之间的批评与被批评的关系,会让更多的批评家噤若寒蝉。批评家毕竟不是吹捧家。”

王干表明自己的态度:“道歉(向韩少功)是不可能的。海南的判决对文学不管用,对南京也不管用。”

4月4日下午,记者拨通了韩少功的电话,但他表示不愿就此事再做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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